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bt365365娱乐场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5月19日 【字体: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作为一种政策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税收学概念,它既不完全从属于国家税收范畴,也不完全从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作为一种涉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质出现,后来为各国所认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一国对出口货物退税,不完全是在税收上为实现鼓励出口目的而实施的一项优惠措施,而是流转税税制的内在要求和流转税跨国课征表现形式。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国对于出口的一项优惠措施,最初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但在发展演变当中,由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战略目标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又成为一种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

  出口退税作为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与减免税一样是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但它与减免税是不同的。出口退税是专门调节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涉及的税种只是国内的各种流转税,退税以已征税为前提,是在产品出口后把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流转税税款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可以使出口产品的国内流转税负担全部消除,在优惠程度上比较高。减免税调节的范围则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适用的税种则包括政府征收的全部税种,减免税以应征税款为前提,至于产品是否已完税并不是减免的必要条件。在优惠程度上,减税只是税负的减轻,但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免税也只能是免除产品最终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税款,对中间环节已经缴纳的各种税款并没有免除,做不到税负的全部消除。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的办法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14-15世纪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商业资本起了极为突出的作用。重商主义重要代表托马斯·孟就提出对“输出国外商品免税,转口贸易轻税,消费品进口课以重税”的主张。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指出“设立出口退税最初目的大概是鼓励运输贸易。大卫·李嘉图从赋税原理角度出发认为:某个国家如果对生产效率高于别国的某些出口商品课税,这种税收就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的一部分支出就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支付,这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赋税由于会提高出口商品价格,这会减少商品输出,阻碍货币流通,从而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

  从总体上来说,资本主义早期的出口退税政策都是从有利于自由贸易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二战结束后,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实施。随着世界经济的和国际贸易的大发展,确立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以避免出口商品重复征税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现代出口退税策的主要目标,因此出口退税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一、消费地课税原则

  自由贸易要求对出口商品进行退税在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不同,需要协调统一各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以消除出口国对国内商品征税所产生的税收效应对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产生干扰和影响。

  国内商品课税原则有两种: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产自于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消费。在产地原则下,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无需纳税,本国商品出口时无需退税;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于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在消费地原则下,出口商品退免税,进口商品征税。

  如果相互贸易的两个国家实行不同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例如,出口国实行生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

  同一批出口商品既要负担出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还要负担进口国征收的国内商品税,显然不符合国际公平税负的原则,使进口的商品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同进口国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公平竞争,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还可能对有关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造成不应有的扭曲。

  如果不同课税原则的两个国家同时向第三国出口,则会造成出口商品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不统一的国内商品课税原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统一国内商品课税原则。

  国内外一些专家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实行消费地征税,将更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从而促进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

  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内商品税制度对有关外贸商品部分基本上都实行消费地征税。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

  二、税负转嫁理论

  税负转嫁理论是税收理论学说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当代经济理论界对间接税的转嫁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绝对转嫁论,另一种是相对转嫁论。

  建立在“绝对转嫁论”基础上的观点,认为间接税属于转嫁说,实际税负的承受者是消费者。一个国家的间接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本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政策不应该随着货物的出口强加给其它国家。如果对出口货物所含的间接税不予退还,就会把税赋转嫁给其它国家的消费者。

  因此,免除本国具体政策对出口货物的特定影响,成为各国实行出口货物退税制度的重要理由,它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建立在“相对转嫁论”基础上的观点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出发,认为商品课税转嫁或不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要看商品的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与不背离及背离的程度。如果含税价格与价值(可以用生产价格衡量)相符,只是表明商品税的价值部分是劳动者对国家的直接贡献,体现的是等价交换,消费者并没有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存在税负的转嫁问题;如果含税价格高于价值,才发生了税负转嫁。对于出口货物来说,是否给予退还及退还多少间接税,取决于税负转嫁的程度。

  在商品课税未发生全部转嫁的情况下,出口即使不退税,进口国也未承担全部出口国已征的间接税。

  权衡出口退税的利弊,主要是看一国税收体系中商品税所占的比重,在商品税不占税收主体地位的国家,出口退税利大于弊,反之,则弊大于利。综合考虑以上理论观点,就我国出口产品及国内税的情况来看,采用出口退税制度其积极意义是属于主要方面。

  三、出口退税与GDP

  出口退税目前已成为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出口退税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引起的微观企业产品成本变动进而引起出口数量的变动,最终传导到宏观经济总量变动。

  我们知道,在开放的由居民、企业、本国政府、外国组成的四部门经济社会中,GDP的构成从支出的角度来看等于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出口与进口之差)的总和,如果一国政府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尽管减少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出口退税是财政收入的减项),但可以直接降低企业出口产品成本,使外国相似品产品或替代品变得相对昂贵,从而提高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了国外市场对本国产品的需求量。

  四、出口退税与产业结构

  政府对不同产品确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或者进行出口退税率调整,直接作用于微观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成本变动所带来的盈利性差异将引导资源配置和相关产业产出结构进行调整。

  从长期看,调整出口退税最终会使本国的贸易结构发生变化。另外,依据贸易乘数原理,出口贸易的发展将带动GDP总量的增加,从而带动进出口贸易水平的提高,这种提高将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

  因此,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中,政府可以利用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改变本国的贸易结构,也可以借助外贸结构的变化来优化本国的产业结构。

  五、出口退税与财政收入

  对出口产品退税表面上看直接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从在整个宏观经济体系来看,出口退税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

  按照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在出口产品退税的同时,要对本国进口产品进行征税。在贸易平衡的条件下,进口征税收入基本可以弥补出口退税支出。实现以进养出的良性循环。

  在净贸易顺差的前提下,出口能带动GDP总量以“贸易乘数”倍增加,随着GDP总量的增加,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也会相应增加。经济本身的发展,也会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进而拉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六、出口退税与汇率

  名义汇率是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它是官方公布的,没有剔出通货膨胀因素的汇率。在我国,它通常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实际汇率是剔出物价变动影响后本国和外国商品和劳务的相对价格。

  短期内,名义汇率与货币供给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本国发生通货膨胀,且高于外国通货膨胀率,则本国出口商品成本增大,竞争力下降,本国货币实际上升值,实际汇率下降。

  反之,如果本国通货膨胀率低于外国通货膨胀率,意味着本国出口商品成本降低,竞争力上升,本国货币实际上贬值,实际汇率上升。

  在长期,国内的通货膨胀将会影响名义汇率,使名义汇率发生改变,这种变动对企业出口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短期内,在名义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相对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改变了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实际上改变了本国的实际汇率,起到了汇率变动的效应。

  例如,出口退税率提高,降低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增强,本币实际上贬值,实际汇率上升。

  反之,出口退税率降低,提高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下降,本币实际上升值,实际汇率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