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社指〔2017〕67号
财政局、民政局:
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拨资金应与你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用于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在资金分配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
请将此款列入2017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1501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济分类科目第30306款“救济费”)。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安排表(总表不发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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